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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10號(關于亞太貿易協定項下中韓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上線運行事宜的公告)

發布日期:2017-02-18  瀏覽次數:170

為進一步促進《亞太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通關便利,自2017年2月8日起“亞太貿易協定項下中韓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將上線運行,實時傳輸該協定項下中韓兩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的電子信息?,F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進口貨物收貨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統稱“進口人”)申報進口《亞太貿易協定》項下韓國原產貨物時,應按照海關總署2016年51號公告有關規定在“無原產地聲明模式”下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貨物備案清單》(以下統稱“進口報關單”)。

二、自2017年2月8日(含當日,以下同)起,進口人申報進口《亞太貿易協定》項下韓國原產貨物時:

(一)如果海關已收到有關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且與進口人申報內容一致,海關不再要求進口人提交原產地證書正本。海關認為有必要時,進口人應當補充提交相關原產地證書正本。

(二)如果海關已收到有關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但與進口人申報內容不一致,進口報關單將做退單處理。

(三)2017年5月10日前,如果海關未收到有關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進口人仍可提交原產地證書正本申報適用協定稅率。

(四)自2017年5月11日起,如果海關未收到有關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進口人應當按照海關總署令第181號的有關規定進行原產地補充申報,申明適用協定稅率,并可以申請辦理有關貨物的擔保放行手續。

三、對于集裝箱運輸的《亞太貿易協定》項下韓國原產貨物,如果海關已收到有關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進口人能夠提交證明相關貨物的集裝箱箱號、封志號在運輸過程中未發生變動的全程運輸單證,海關將視為符合直接運輸規則。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7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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