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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44號(關于公式定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確定有關問題的公告)

發布日期:2021-07-05  瀏覽次數:93

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44號

(關于公式定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確定有關問題的公告)

為推進稅收征管改革,提升通關便利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以下簡稱《審價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內銷保稅貨物完稅價格辦法》(以下簡稱《內銷保稅貨物審價辦法》)的規定,現將公式定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確定的有關規定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的公式定價,是指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所簽訂的合同中,買賣雙方未以具體明確的數值約定貨物價格,而是以約定的定價公式確定貨物結算價格的定價方式。

結算價格是指買方為購買該貨物實付、應付的價款總額。

二、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進口貨物,以合同約定定價公式所確定的結算價格為基礎確定完稅價格:

(一)在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前或保稅貨物內銷前,買賣雙方已書面約定定價公式;

(二)結算價格取決于買賣雙方均無法控制的客觀條件和因素;

(三)自貨物申報進口之日起6個月內,能夠根據合同約定的定價公式確定結算價格;

(四)結算價格符合《審價辦法》中成交價格的有關規定。

三、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公式定價合同項下首批貨物進口或內銷前,向首批貨物申報地海關或企業備案地海關提交《公式定價合同海關備案表》(詳見附件1,以下簡稱《備案表》),如實填寫相關備案信息。海關自收齊《備案表》及相關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確認。

對于貨物申報進口時或在“兩步申報”通關模式下完整申報時能夠確定貨物結算價格的,納稅義務人無需向海關提交《備案表》。

四、納稅義務人申請備案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進口貨物合同、協議(包括長期合同、總合同等);

(二)定價公式的作價基礎、計價期、結算期、折扣、成分含量、數量等影響價格的要素,以及進境關別、申報海關、批次和數量安排等情況說明;

(三)相關說明及其他有關資料。

五、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口公式定價貨物,因故未能事先向海關備案的,應當在合同項下首批貨物申報進口時補辦備案手續。

六、經海關備案的公式定價合同發生變更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變更合同項下首批貨物申報進口前,向原備案海關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七、公式定價貨物進口時結算價格不能確定,以暫定價格申報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向海關辦理稅款擔保。

八、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口貨物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填報報關單“公式定價確認”“暫定價格確認”欄目,在報關單備注欄準確填寫公式定價備案號,填制要求詳見附件2。

九、自貨物申報進口之日起6個月內不能確定結算價格的,海關根據《審價辦法》《內銷保稅貨物審價辦法》的相關規定審查確定完稅價格。經納稅義務人申請,申報地海關同意,可以延長結算期限至9個月。

十、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公式定價貨物結算價格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提供確定結算價格的相關材料,辦理報關單修改手續,包括將“暫定價格確認”調整為“否”以及其他相關申報項目調整等內容。同時,辦理稅款繳納及其他海關手續。結算價格確定之日為賣方根據定價公式出具最終結算發票的日期。

十一、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15號同時廢止,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8號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中有關規定與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為準。

特此公告。

附件:1.公式定價合同海關備案表(樣本).doc

2.報關單填制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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