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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發布關于精簡和規范作業手續 促進加工貿易便利化的公告

發布日期:2020-02-15  瀏覽次數:153

為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擴大高水平開放、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決策部署,海關總署研究決定對部分加工貿易業務辦理手續進行精簡和規范,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手冊設立(變更)一次申報,取消備案資料庫申報

企業通過金關二期加貿管理系統辦理加工貿易手冊設立(變更)時,不再向海關申報設立備案資料庫,直接發送手冊設立(變更)數據,海關按規定對企業申報的手冊設立(變更)數據進行審核并反饋。

二、賬冊設立(變更)一次申報,取消商品歸并關系申報

企業通過金關二期加貿管理系統辦理加工貿易賬冊設立(變更)時,不再向海關申報歸并關系,由企業根據自身管理實際,在滿足海關規范申報和有關監管要求的前提下,自主向海關申報有關商品信息。企業內部管理商品與電子底賬之間不是一一對應的,歸并關系由企業自行留存備查。

三、外發加工一次申報,取消外發加工收發貨記錄

簡化外發加工業務申報手續,企業通過金關二期加貿管理系統辦理加工貿易外發加工業務時,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海關申報《外發加工申報表》,不再向海關申報外發加工收發貨登記,實現企業外發加工一次申報、收發貨記錄自行留存備查。

企業應如實填寫并向海關申報《外發加工申報表》,對全工序外發的,應在申報表中勾選“全工序外發”標志,并按規定提供擔保后開展外發加工業務。

四、深加工結轉一次申報,取消事前申請和收發貨記錄

簡化深加工結轉業務申報手續,海關對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業務不再進行事前審核。企業通過金關二期加貿管理系統辦理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業務時,不再向海關申報《深加工結轉申報表》和收發貨記錄,應在規定的時間內直接向海關申報保稅核注清單及報關單辦理結轉手續,實現企業深加工結轉一次申報、收發貨記錄自行留存備查。

企業應于每月15日前對上月深加工結轉情況進行保稅核注清單及報關單的集中申報,但集中申報不得超過手(賬)冊有效期或核銷截止日期,且不得跨年申報。

五、余料結轉一次申報,不再征收風險擔保金

簡化余料結轉業務申報手續,海關對加工貿易余料結轉業務不再進行事前審核。企業通過金關二期加貿管理系統辦理加工貿易余料結轉業務時,不再向海關申報《余料結轉申報表》,企業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海關申報保稅核注清單辦理余料結轉手續,實現企業余料結轉一次申報。

取消企業辦理余料結轉手續需征收擔保的相關規定,對同一經營企業申報將剩余料件結轉到另一加工企業的、剩余料件轉出金額達到該加工貿易合同項下實際進口料件總額50%及以上的、剩余料件所屬加工貿易合同辦理兩次及兩次以上延期手續的等情形,企業不再提供擔保。

六、內銷征稅一次申報,統一內銷征稅申報時限

優化加工貿易貨物內銷征稅手續,企業通過金關二期加貿管理系統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內銷業務時,直接通過保稅核注清單生成內銷征稅報關單,并辦理內銷征稅手續,不再向海關申報《內銷征稅聯系單》。

統一區外加工貿易企業集中辦理內銷征稅手續申報時限,符合條件集中辦理內銷征稅手續的加工貿易企業,應于每月15日前對上月內銷情況進行保稅核注清單及報關單的集中申報,但集中申報不得超過手(賬)冊有效期或核銷截止日期,且不得跨年申報。

七、優化不作價設備監管,簡化解除監管流程

企業通過金關二期加貿管理系統辦理不作價設備手冊設立等各項手續,根據規范申報要求上傳隨附單證進行在線申報。

簡化不作價設備解除監管流程,對于監管期限已滿的不作價設備,企業不再向海關提交書面申請等紙質單證,通過申報監管方式為“BBBB”的設備解除監管專用保稅核注清單,向主管海關辦理設備解除監管手續。保稅核注清單審核通過后,企業如有需要,可自行打印解除監管證明。不作價設備監管期限未滿,企業申請提前解除監管的,由企業根據現有規定辦理復運出境或內銷手續。

八、創新低值輔料監管,納入保稅料件統一管理

將低值輔料納入加工貿易手(賬)冊統一管理。企業使用金關二期加貿管理系統,將低值輔料納入進口保稅料件申報和使用,適用加工貿易禁止類、限制類商品目錄等相關管理政策,實現低值輔料無紙化、規范化管理。

海關停止簽發低值輔料登記表,之前已經簽發的低值輔料登記表,企業可正常執行完畢。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9年12月26日

海關總署關于精簡和規范作業手續 促進加工貿易便利化的公告

編輯:王若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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